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百货公司、某玩具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百货公司、某玩具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8岁)在“某百货商场”购买由“某玩具厂”生产的“炫彩魔法棒”玩具。次日,张某在室内玩耍时,玩具内部电池仓因设计缺陷发生短路,引发剧烈燃烧。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张某面部、双手严重烧伤,并因吸入高温有毒烟雾造成急性呼吸窘迫,经抢救后遗留双肺纤维化,属重度器官损伤。事故发生后,商场立即协助送医。经调查,该玩具无3C认证,且无警示标识。商场调取的网络交易记录显示,该批次产品此前已有多起类似投诉但未予处理。张某父母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玩具缺陷与损害后果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确认玩具短路燃烧系直接原因,且肺纤维化与吸入有毒烟雾存在直接关联。法院查明商场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生产者存在设计缺陷,且生产者未履行召回义务。双方就是否构成精神损害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结合伤情严重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进行酌定。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1202条,认定生产者某玩具厂承担主要责任,销售者某百货商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某玩具厂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0,000元;某百货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遭受严重器官损伤,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1万元以内)。责令生产者立即召回同批次缺陷产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儿童用品缺陷导致严重人身伤害时,生产者召回义务的法律边界。即便销售者无过错,亦需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流通环节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对严重器官损伤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度支持,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