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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及某电商平台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陈某在某电商平台“智享生活”旗舰店购买由某科技公司生产的家用智能空气净化器。产品说明书中未明确标注内部过滤层含有微量挥发性有机溶剂,亦无警示说明禁止在密闭狭小空间长时间高负荷运行。2022年8月,陈某在卧室夜间开启该设备连续运行。次日清晨,陈某因出现严重呼吸困难、昏迷被送医,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9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死因为吸入性中毒导致的多器官衰竭。经查,该批次产品存在设计缺陷,生产者某科技公司在知悉风险后未及时启动召回程序,销售者某电商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陈某家属主张赔偿,双方就是否构成警示说明缺陷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产品安全性进行鉴定,确认产品警示说明存在缺陷。一审法院认定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已履行基本告知义务且受害人使用不当。二审期间,调取了网络交易记录中生产者内部关于风险控制的邮件,证实其明知风险却未采取召回措施。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科技公司因警示说明缺陷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承担侵权责任;某电商平台因未尽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死亡,残疾赔偿金因具体伤残等级未最终确定(或因死亡后果转化为主张其他赔偿),但基于警示缺陷的严重性,酌定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7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生产者对潜在风险的警示义务边界,特别是对于网络销售产品,销售者的审核责任与生产者的召回义务紧密关联。依据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缺陷仍生产、销售或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