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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商场及某汽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陈某在某市核心商圈的“某大型商场”内,参加该商场举办的新能源汽车促销体验活动。在试驾环节,陈某驾驶由“某知名汽车公司”生产的SUV车型在商场内部封闭路段行驶。当陈某以约20公里/小时的速度正常转弯时,车辆左前轮转向拉杆突然发生断裂,导致车辆失控撞向隔离护栏。陈某因惯性被甩出车外,头部及胸部遭受剧烈撞击。经送医诊断,陈某致左侧肋骨骨折、脾脏破裂,经紧急手术切除脾脏,构成重伤二级。事后,陈某发现该型号车辆此前已因转向系统隐患被厂家发布召回公告,但商场在销售及展示过程中未告知该风险。陈某遂依据购物凭证向商场及厂家索赔,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转向拉杆断裂系零部件疲劳断裂所致,符合产品质量缺陷特征。法院查明,某汽车公司已就该批次零部件发布召回义务通知,但未有效阻止流通至销售终端。某商场作为产品销售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瑕疵告知义务。陈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其脾脏切除造成的严重身体伤害,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知名汽车公司作为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致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尽审查与告知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三、鉴于陈某脾脏切除导致终身残疾,精神痛苦巨大,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汽车销售者在展示体验环节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瑕疵告知义务,特别是当生产者已发布召回但销售者未加警示时,销售者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案例细化了脾脏切除等器官损伤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量标准,对消费者维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