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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餐饮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受害人张某在某知名连锁餐饮品牌“味享”餐厅用餐,点食该店招牌“秘制红烧肉”。餐后不久,张某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呼吸困难,随即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经初步检查,张某疑似急性中毒,经进一步化验确认为食用含有超标的工业级工业盐(主要成分为亚硝酸盐)导致的急性中毒。经抢救无效,张某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家属调取当日消费记录,发现餐厅使用的是某食品供应商提供的预包装调料包。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及调料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张某提交了购物小票、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针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法院依职权委托省级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调料包进行质量检测。鉴定意见显示,该调料包中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原材料存在缺陷的不安全食品。餐厅方辩称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未能提供所供调料的生产许可证及合格证明,且无法证明缺陷由消费者不当使用造成。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调料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导致张某中毒并六级伤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餐厅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合法供货来源,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综合考虑张某的伤残等级、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酌定赔偿总额为5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原材料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案件中,销售者即便无主观过错,若无法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仍需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同时,强调了购物凭证在证明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关键证据效力,对消费者维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