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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日化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在某市“味香”餐厅就餐。餐后,餐厅免费提供一款印有卡通图案的洗手液供儿童使用。张某在使用时,因洗手液瓶身密封性缺陷导致液体泄漏,其手部皮肤直接接触高浓度酸性清洁剂,随即感到剧烈刺痛。张某随即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手部化学性灼伤伴轻度中毒反应,住院治疗10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5万元。张某父母认为该洗手液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遂起诉生产者某日化公司。该公司辩称产品出厂检验合格,且餐厅作为使用者未尽提示义务,主张免责。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洗手液进行司法鉴定,确认产品存在密封性缺陷,符合《民法典》关于产品缺陷的规定。针对生产者提出的免责事由,法院查明其无法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缺陷由流通环节导致。鉴于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已尽到基本看护义务,餐厅作为服务提供者虽有过错,但生产者作为源头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认定某日化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受害人年龄及损害后果,判决某日化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2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参照适用精神)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化妆品或日化用品生产者对产品缺陷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便产品通过流通环节进入餐厅,生产者仍需对缺陷致损负责。同时,确立了未成年人使用免费日化用品受损的赔偿标准,强化了企业对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完善日化产品安全责任体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