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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电器公司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原告张某通过某知名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由被告某电器公司生产的燃气热水器。收货后,张某委托非平台认证的第三方人员进行安装。安装次日,张某12岁的儿子李小明在浴室洗澡时,热水器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浴室严重损毁,李小明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发现所购热水器无出厂合格证,且无正规购物凭证,遂向平台投诉并提起诉讼。经专业机构鉴定,热水器爆炸系因内部防爆装置存在设计缺陷,且第三方安装时未连接专用排气管导致废气积聚,共同导致爆炸发生。张某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已尽出厂检验义务,且安装不当系用户自行委托所致,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安装存在瑕疵,但产品本身存在缺陷是主要原因,被告作为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无购物凭证,部分事实认定困难。二审中,经调取平台后台数据确认交易关系,查明产品缺陷与爆炸的直接因果关系。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生产者免责事由是否成立,以及网络交易平台在凭证缺失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最终认定被告不能免除产品质量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某电器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20,000元;鉴于产品缺陷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存在重大过失,判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具体金额由执行阶段根据受害人恢复情况确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网络购物场景下,即便缺乏传统纸质购物凭证,平台数据亦可作为认定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证据。同时,确立了当产品缺陷与安装瑕疵共同导致损害时,生产者不得以安装不当为由完全免责,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对规范电商平台产品质量监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