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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某餐饮公司、某电器销售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72岁的周某在某市“味香”餐厅就餐。该餐厅新近采购并投入使用了一款由某电器销售公司销售的新型多功能破壁机。当日,服务员在操作时,因机器底座电源接口处的绝缘护套存在严重制造缺陷(包装标识缺失且材质老化),导致漏电。周某虽未直接操作,但因站在机器旁协助递送食材,瞬间遭受高压触电。事故致周某全身多处烧伤,并因电流通过引发急性肾功能衰竭,造成双肾不可逆损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周某被紧急送医,产生巨额医疗费。经查,涉案破壁机无中文警示标识,且销售者未履行召回义务。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漏电系产品包装缺陷所致。周某主张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法院认为涉案机器属厨房电器而非直接食用食品,该主张未获支持。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及召回义务履行情况,认定销售者未尽到进货查验及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1. 某电器销售公司与某餐饮公司对周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0,000元;3. 鉴于销售公司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停止销售、警示或召回措施,主观恶意明显,酌情支持惩罚性赔偿50,000元;4. 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参照适用精神)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餐饮服务场景中,销售者与经营者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确立了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若产品虽非食品但涉及重大安全风险且经营者未履行召回义务,可参照食品安全法精神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了销售者的安全保障与召回义务,对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