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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电商平台及某科技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72岁的张某在某电商平台“优品生活”旗舰店购买了一款由某科技公司生产的家用高压蒸汽清洁机。产品说明书中未明确标注高温蒸汽可能引发密闭空间气体膨胀爆炸的风险,亦未提示清洁剂混合使用可能产生有毒气体。2022年6月12日,张某在自家住宅卫生间使用该设备时,因未严格遵循其未被告知的操作禁忌,导致设备发生剧烈爆炸并释放大量刺激性气体。张某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为重度中毒性脑病及爆炸冲击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因治疗及康复期间无法工作,产生误工费损失。事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平台及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涉案清洁机警示说明存在明显缺陷,未充分提示混合使用清洁剂可能产生剧毒氯气的风险,该缺陷与张某中毒及爆炸伤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未能提供生产者真实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且未尽到必要审核义务。

判决结果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鉴于警示缺陷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明确,且生产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考虑到受害人张某未严格阅读说明书存在轻微过失,酌情减轻生产者5%的责任。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420,000元;某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在无法提供生产者信息时的先行赔付义务,强化了产品警示说明缺陷的认定标准。对于老年人群体,经营者负有更高的提示与说明义务,警示缺失即构成缺陷,即便受害人操作不当,亦不当然免除生产者无过错责任,对提升消费品安全警示规范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