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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电商平台及某制药公司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未成年人张某在父母允许下,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标榜“智能理疗”的家用电疗仪。该设备由某制药公司生产,在张某家中客厅(住宅)使用时,因内部线路绝缘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导致漏电。张某触电后遭受严重电击伤,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双侧肢体神经损伤,导致部分器官功能受损,需长期康复治疗。事发后,张某父母向平台投诉并举报,平台提供了完整的网络交易记录。经鉴定,电疗仪漏电系生产材料不合格所致,非用户操作不当。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电疗仪进行质量鉴定,确认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审理中,生产者某制药公司主张已尽警示义务,试图援引免责事由,但未能证明缺陷由流通环节或受害人过错造成。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后,依法可先行赔付或协助追偿。法院重点审查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核义务及交易记录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制药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责任。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有一定监管疏忽,酌情减轻生产者10%的责任。最终判决某制药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电商平台因已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且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需配合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适用产品安全标准)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在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后的免责边界,强化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绝对责任。同时,针对未成年人使用高风险电器引发的伤害,强调了监护人注意义务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平衡,对规范电商平台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