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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玩具公司、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张某(8岁)在自家住宅客厅玩耍时,使用其母亲李某从某商场购买的由某玩具公司生产的“智能变形机器人”玩具。该玩具内部含有未标注的有毒增塑剂,因外壳破损导致有毒物质泄漏,张某误食后出现剧烈呕吐、昏迷等症状。经送某医院抢救,确诊为急性中毒性脑病,虽经治疗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智力障碍,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家属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要求赔偿。某商场辩称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某玩具公司否认产品存在缺陷,双方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玩具进行质量检测,鉴定报告确认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超标,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一审法院认定某玩具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某玩具公司不服,以无证据证明缺陷与损害因果关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医院病历、鉴定意见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某玩具公司作为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尽到严格的质量把控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受害人伤残等级、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判令某玩具公司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0元,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儿童用品生产者对产品安全性负有绝对保障义务,即使销售者无过错,生产者仍需对缺陷产品致损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确立了在儿童用品中毒致残案件中,结合病历与专业鉴定认定因果关系及残疾赔偿金的裁判规则,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