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餐饮公司及某食品运输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受害人张某在某市“味达”餐厅就餐时,食用了该餐厅提供的某品牌预制酸菜鱼。该批次产品此前因发现含有过量亚硝酸盐风险,生产商已发布召回公告,但“味达”餐厅及负责冷链运输的“速运”公司未及时停止销售与配送。张某食用后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呼吸困难,经诊断为急性中毒及轻度消化道损伤,住院治疗10天。张某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调取了网络交易记录及召回公告作为证据,主张餐厅与运输者未尽警示与召回义务,导致其人身损害。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酸菜鱼进行质量检测,确认亚硝酸盐超标,认定产品存在缺陷。鉴于召回信息已公开,餐厅与运输者未及时下架和停止配送,存在明显过错。张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因损害后果未造成严重精神障碍,具体金额需由法院酌定。
判决结果
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味达”餐厅与“速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45,000元;鉴于中毒经历给张某造成较大心理负担,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赔偿50,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召回程序中销售者与运输者的协同义务,警示经营者必须建立严密的召回响应机制。同时,确立了在产品质量侵权中,即便损害后果未达严重程度,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应予以支持,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