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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某燃气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原告张某在某商场购买由被告某燃气公司生产的“安泰”牌燃气热水器。安装使用后,因热水器内部温控阀存在设计缺陷,导致水温异常升高。2022年8月12日,张某在浴室使用该热水器时,热水突然喷出,致其面部、颈部及双臂严重烫伤。张某随即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二度至三度烫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经查,涉案热水器在运输过程中由某物流公司承运,但无证据显示运输途中存在不当操作。张某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主张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热水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的缺陷标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某部分诉求,但未支持惩罚性赔偿。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销售的主观恶意,结合医院病历、鉴定报告及产品检测报告,确认生产者与销售者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实际损失赔偿,但改判支持惩罚性赔偿。认定销售者未尽严格审查义务,生产者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判令某商场与某燃气公司连带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另判令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燃气器具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时,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连带责任边界。法院严格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6条认定缺陷,并在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支持惩罚性赔偿,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同类产品质量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