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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张某在某汽车经销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家用轿车。同年6月1日,张某驾驶该车在市区正常行驶时,车辆发动机舱突然发生剧烈爆炸,导致挡风玻璃碎裂,张某面部、手臂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及面部软组织挫裂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报警并就医,产生大量医疗费用。经专业机构鉴定,事故系车辆燃油泵总成存在制造缺陷,在正常工作压力下发生破裂引发燃油泄漏并爆燃。张某遂向销售者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元。销售公司以张某未提供完整购车发票且事故可能由外部因素导致为由拒绝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并提交购车合同、支付凭证、医疗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燃油泵存在缺陷。庭审中,销售方主张张某未提供正规发票,但张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购车合同,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法院认定销售者未尽到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销售者应当先行赔付。判令该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销售者在产品缺陷致害中的先行赔付义务,即使缺陷源于生产者,消费者亦可直接向销售者索赔。同时,强调了购物凭证与鉴定意见在认定产品缺陷因果关系中的关键作用,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