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某商场及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陈某诉某商场及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陈某在某商场购买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速食鲜炖汤”。当晚陈某食用后不久,出现剧烈腹痛、恶心及呼吸困难症状,随即被送往某医院急诊。经诊断为急性化学性中毒,导致急性肝损伤及肾功能不全。经司法鉴定,涉案汤品中检出超标的工业级防腐剂,系生产设备密封性缺陷导致原料污染,属产品质量缺陷。陈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8500元。事发后,陈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责令某食品公司立即召回同批次产品,并立案调查。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汤品进行质量检测,确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法院认定,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查验记录,且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鉴于陈某作为消费者无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就是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但就是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与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陈某损害后果主要为器官损伤且已治愈,未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最终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械设备缺陷导致的产品中毒事故中,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连带责任。虽因损害后果未达严重程度,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内,但确立了召回义务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场景,对食品安全领域机械缺陷引发的侵权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