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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科技公司及某电商平台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未成年人张某在某商场内的“极速数码”体验店,通过该店关联的某电商平台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款由某科技公司生产的便携式无线充电宝。同年6月12日,张某在家中卧室使用该充电宝为手机充电时,设备突然发生剧烈过热并爆裂,导致张某右手前臂严重烫伤。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救治,诊断为右手前臂深二度烫伤伴局部肌肉组织坏死,需定期清创换药及后续康复治疗。经司法鉴定,涉案充电宝存在严重的电子电池缺陷,内部保护电路失效导致过热起火。张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核算共计85,000元。张某遂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及某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庭审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充电宝进行质量鉴定,确认其存在电池过热无保护机制的重大缺陷。某科技公司辩称产品已出厂检测合格,且张某使用方式不当,主张免责。某电商平台作为销售者,提供了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及生产者信息,证明其无过错。法院结合医院病历、鉴定报告及交易记录,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充电宝存在缺陷导致张某人身损害,某科技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某电商平台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免责。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管束义务,可适当减轻生产者责任,但鉴于缺陷严重,主要责任仍由生产者承担。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2,000元,驳回张某对某电商平台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电子产品电池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时,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边界。确立了生产者免责事由的严格认定标准,同时强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使用高风险电子产品的监管义务。判决结果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责任,对规范电商平台及电子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义务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