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日化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72岁的张某在某商场购买由某日化公司生产的“强效去污膏”。同年6月10日,张某在“味香”餐厅就餐后,使用该产品清洗餐具。因产品存在隐蔽缺陷,张某手部接触产品后突发剧烈刺痛,随即发生痉挛,不慎将手中滚烫的热汤泼洒至腿部,导致张某双下肢深度烧伤。经医院紧急救治,张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张某认为产品存在缺陷且生产者未尽召回义务,遂起诉要求赔偿。某日化公司辩称已履行基本警示义务,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确认涉案去污膏含有超标的强腐蚀性成分,属产品质量缺陷。同时查明,生产者在知悉类似投诉后未及时启动召回程序。双方就是否构成连带责任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日化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存在缺陷,且未尽召回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张某在使用中存在轻微操作不当,酌情减轻生产者10%的责任。判决某日化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化妆品生产者在产品缺陷知情后的召回义务,强化了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判决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07条,对惩罚性赔偿与一般侵权责任的衔接具有典型教学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