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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食品公司、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在某商场购买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鲜味肉松”。当日午餐,张某食用该肉松后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昏迷症状,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张某因急性肝衰竭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张某系摄入含有超标的苯并芘物质导致中毒死亡。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某食品公司使用的原料植物油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生产过程中未进行有效过滤,导致致癌物超标。事发后,某商场虽提供购物小票,但某食品公司辩称已尽出厂检验义务。鉴于缺陷产品存在广泛安全隐患,某食品公司在调查期间启动召回程序,但未对已售出产品进行有效追踪。张某父母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与食用肉松之间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某食品公司的生产记录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报告,认定原料缺陷事实清楚。某商场作为销售者,虽能提供进货凭证,但未能证明产品无缺陷。考虑到受害人为未成年人,且后果严重,精神损害问题成为审理重点。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因原材料缺陷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认定肉松中苯并芘超标属于缺陷。鉴于受害人未成年,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最终判决某食品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0万元,某商场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原材料缺陷导致的产品责任认定标准,强化了生产者的召回与追踪义务。针对未成年人受害案件,司法实践在精神损害赔偿上体现了特殊保护,警示企业必须严控原材料源头质量,保障未成年人饮食安全。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