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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电器公司网络交易平台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受害人张某在某知名网络交易平台“某商城”旗舰店购买由被告某电器公司生产的便携式燃气取暖器。同年6月12日晚,张某在家中使用该取暖器时,设备突然发生剧烈燃烧并伴有爆炸声,导致张某面部灼伤及右腿骨折。经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为取暖器内部温控元件设计缺陷导致过热,且产品说明书未对高温风险设置显著警示标识。张某住院治疗共计20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因张某系自由职业者,其受伤期间的收入减少情况(误工费)在诉讼初期未能提供确切银行流水证明,金额暂无法确定具体数值。事故发生后,某电器公司虽发布召回公告,但张某已遭受人身损害。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取暖器进行质量鉴定,确认存在警示说明缺陷。一审中,双方就是误工费具体金额存在争议,因证据不足暂按行业标准估算。某电器公司上诉,主张已履行召回义务且张某使用不当。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生产者召回义务与侵权责任的关系,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边界,最终认定生产者未尽警示义务导致损害发生。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已确定金额的部分;鉴于张某误工费金额未确定,责令某电器公司限期补充证据,若无法举证则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酌定。最终判定某电器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因已履行经营者身份核验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总额在合理区间内,具体误工费部分待查清后另行裁定或依职权酌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生产者警示说明缺陷的认定标准,澄清了产品召回义务不当然免除已发生侵权的赔偿责任。同时,针对误工费金额未确定的情形,提供了司法酌定的裁判思路,对规范电商平台产品安全监管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