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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某运输公司产品包装缺陷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款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脆皮巧克力”。该巧克力外包装为简易纸盒,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或防拆封设计。当晚,张某独自玩耍时,因包装封口处存在明显撕裂痕迹,导致内部含有微量易燃涂层(用于防潮)的巧克力碎屑散落。张某误将碎屑当作普通零食食用,同时因碎屑接触其手中的打火机火焰引发轻微燃烧,导致张某面部及手部轻度烧伤。经医院诊断,张某构成轻微伤残。事后,张某家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该商场销售包装存在缺陷且无警示标识的产品。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巧克力包装封口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不合理危险,且未对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张某为此支出医疗费共计8000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产品包装安全性进行鉴定,出具意见认为包装存在缺陷。审理中,法院查明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某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造成包装破损,但产品出厂时包装即存在设计缺陷。张某家长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包装存在缺陷,导致未成年人受伤,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某运输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尽完全监护职责,可酌情减轻生产者与销售者部分责任,但鉴于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明确,最终判定某商场与某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500元,符合1万元以下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包装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时,销售者与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运输过程无过错,只要产品出厂时存在不合理危险且未加警示,即需承担责任。同时,对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中监护人责任的认定提供了参考,强调了食品安全与产品质量警示标识的重要性。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