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科技公司及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原告张某在某市核心商圈的“某电器”商场内,购买了一款由被告某科技公司生产的便携式大容量充电宝。同年6月12日晚,张某在卧室使用该充电宝为手机充电时,设备突然发生剧烈爆炸并伴随明火,导致张某面部、双手严重烧伤,并因吸入高温有毒烟雾造成急性呼吸窘迫,经抢救后遗留双肺纤维化等严重器官损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经专业机构鉴定,事故原因为充电宝内部锂电池存在热失控缺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爆炸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电池缺陷所致。原告提交了完整的网络交易记录、购物发票、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误工证明。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已履行基本告知义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缺陷不存在或符合强制性标准;被告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承认已尽进货查验义务,但无法指明生产者具体过错细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生产者,其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商场作为销售者,亦应承担连带责任。综合原告伤情、后续治疗及误工损失,酌定赔偿总额为520,000元。判决:某科技公司与某商场连带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20,000元;某科技公司立即启动该型号产品召回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电子产品电池缺陷致人重伤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强化了生产者召回义务。通过认定网络交易记录为有效证据,降低了消费者举证难度,对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