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科技公司及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在某商场内的“某科技”专柜购买了一款便携式充电宝。同年6月,张某在正常使用该充电宝时,设备突然发生剧烈膨胀并爆裂,导致其手部被飞溅的电池碎片割伤,面部因高温气体遭受轻微烧伤。经医院诊断,张某面部留有疤痕,手部软组织受损,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张某遂向销售方某商场和生产方某科技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某科技公司辩称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且说明书已提示风险,不存在缺陷;某商场主张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充电宝进行鉴定,结论显示其内部隔膜存在制造瑕疵,导致短路过热。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缺陷争议较大。某科技公司援引说明书免责条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瑕疵属于已知且已充分警示的风险。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涉案充电宝存在不合理危险,构成产品缺陷。某科技公司作为生产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商场作为销售者因未能完全排除缺陷产品流入市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8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电子电池产品即使有说明书提示,若存在制造瑕疵导致人身伤害,仍属产品缺陷。确立了生产者与销售者在面对隐蔽缺陷时的连带责任边界,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警示电商平台与实体商场需加强产品质量源头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