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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诉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赵某某(72岁,老年人)在自家住宅内食用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预包装腌制蔬菜。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因原材料(白菜)含有过量亚硝酸盐且未进行有效清洗处理,存在严重原材料缺陷。赵某某食用后出现剧烈呕吐、昏迷等症状,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专业机构检验报告认定,死者系因摄入过量亚硝酸盐导致中毒性休克死亡。死者家属张某某(配偶)及子女认为某食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曾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认存在原材料缺陷。审理中,法院指出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已存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考虑到受害人系老年人,身体机能较弱,且死亡后果严重,同时查明生产者明知原材料风险仍出厂销售,主观恶性较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食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张某某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鉴于某食品公司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造成死亡后果,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判令某食品公司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合计赔偿5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2条、第一千二百0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原材料缺陷导致的产品责任认定标准,体现了对老年人群体的特殊保护。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了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义务,对规范食品行业原材料管控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