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某药店及某制药公司药品质量缺陷责任纠纷案

陈某诉某药店及某制药公司药品质量缺陷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陈某在某市和平路某药店购买由某制药公司生产的“速效止痛膏”。该药品外包装印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明确标注“贴敷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皮肤破损处禁用”。2022年5月12日,陈某严格遵照说明书指示,将药膏贴于左小腿处。次日清晨,陈某因皮肤剧烈刺痛及红肿起泡取下药膏,发现药膏边缘存在严重粘连且材质硬化,导致其在撕取过程中因用力不当及皮肤粘连,造成左小腿胫骨骨折。经医院诊断,陈某为左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并休养。陈某遂向某药店及某制药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万元。两被告辩称药品符合国家标准,陈某骨折系其操作不当所致,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中,陈某申请对涉案“速效止痛膏”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该批次药品存在“粘附力异常超标”及“材质脆性过大”的质量缺陷,该缺陷与陈某撕取药膏时发生骨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药店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该批次药品合格的进货查验记录,某制药公司作为生产者,未能证明药品不存在缺陷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药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陈某人身损害,某制药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某药店作为销售者,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陈某的伤情、治疗情况及误工损失,酌定误工费为1.5万元,结合医疗费等损失,判决某制药公司与某药店共同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药品使用说明书中操作指引与产品本身质量缺陷的关联认定。在药品质量缺陷导致使用者因正常操作引发次生伤害(如骨折)的情形下,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机制得以落实,强化了药品全链条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提升公众用药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