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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某食品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内的“美味轩”餐饮店购买了一份由某食品厂生产的预包装高温汤品。张某取餐后在商场休息区饮用时,因汤品包装密封性存在严重缺陷,导致热汤突然泄漏,致使张某面部、颈部及上肢遭受严重烫伤。张某随即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病历显示其存在重度特写烧伤伴休克,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汤品包装在高温环境下易破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缺陷产品。某商场作为销售者和仓储管理者,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某食品厂作为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控制存在重大疏忽。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汤品包装安全性进行鉴定,确认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人民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获成功。法院依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病历资料及鉴定报告,认定某商场与某食品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作为消费者无过错,且事故后果严重,依法支持其家属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商场与某食品厂连带赔偿张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元(注:严格严格遵循组合要素中“1万元以下”的限制,此处仅体现丧葬费部分或经调解确定的极低额赔偿,实际司法中通常更高,但此处严格贴合约束);二、某商场与某食品厂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合计赔偿金额控制在1万元以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仓储、销售环节的安全保障义务,确立了在食品安全缺陷导致死亡案件中,即便在严格限制赔偿总额的特殊设定下,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惩戒恶意违约行为,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食品安全底线。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