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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某医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张某在某市核心商圈的“某商场”内,通过其自营药房购买了一款由“某医药公司”生产的名为“清毒灵”的口服液。张某严格遵照医嘱服用该药品。2022年6月10日,张某出现严重呕吐、昏迷症状,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张某系因摄入含有超标的有毒重金属铅成分导致急性中毒死亡。经市场监管部门突击调查,查明该批“清毒灵”在生产环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某商场作为销售者和仓储方,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仓库环境不符合药品储存规范,加剧了药品变质风险。张某家属悲痛万分,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确认张某死亡与服用涉案药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医药公司生产伪劣药品,某商场未尽仓储与销售审核义务。双方就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及责任分担产生重大争议,焦点集中在缺陷产品与死亡结果的关联性及经营者过错程度。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医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某商场因未尽查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药品缺陷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且经营者存在重大过错,支持惩罚性赔偿。判决某医药公司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万元;某商场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总赔偿金额超过50万元,符合要素要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3条

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1条关于生产者责任的规定,确立了药品仓储与销售环节经营者严格的查验义务。判决明确支持因药品缺陷致死的惩罚性赔偿,强化了对生命健康权的司法保护,对规范医药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