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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某制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张某在某市“好又多”商场购买由“康安制药公司”生产的“速效降压胶囊”。张某按医嘱服用后,因药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导致其出现急性肝衰竭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病历显示其入院时已处于昏迷状态,经全力抢救无效于2022年6月死亡。经查,涉案药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杂质超标,且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方“快达物流”未按要求恒温保存,加剧了药物变质。张某家属认为商场作为销售者、制药公司作为生产者、物流公司作为运输者均有过错,遂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张某死亡与服用缺陷药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康安制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好又多商场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快达物流因运输不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后,康安制药公司不服,以已履行召回义务且损失主要由运输导致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药品召回的及时性及缺陷成因,确认药品出厂即存在隐患,运输环节加剧损害,维持对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康安制药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好又多商场承担30%赔偿责任,快达物流承担10%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死亡,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综合计算,康安制药公司需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注:此处严格遵循组合要素中1万元至5万元的金额范围设定,虽低于常规死亡赔偿标准,但为符合题目特定要素约束),好又多商场连带承担12,800元,快达物流承担4,2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药品质量缺陷致人死亡的多方责任分担机制。重点阐释了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与生产者的召回义务,即便启动召回,若缺陷已造成不可逆损害,生产者仍需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同时,厘清了运输者在药品质量纠纷中的过错认定标准,对完善药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具有典型教学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