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餐饮公司及某物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在某商场内的“味鲜”餐厅就餐。餐厅服务员将一瓶刚从冷库取出、未标注食用说明的“强力去油酶”制剂误当作调味品倒入张某食用的热汤中。该制剂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流公司温控不当导致包装轻微渗漏,活性成分已不稳定。张某食用后,高温汤汁与高浓度酶制剂发生剧烈放热反应,导致张某口腔、食道严重烫伤。经医院紧急救治,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食管狭窄,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遂起诉餐厅及物流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制剂进行检验,确认其存在警示标识缺失、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运输标准等缺陷。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就是否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生争议。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制剂虽为工业/特殊用途化学品,但混入食品导致严重人身伤害,且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其危险性仍提供,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二、某餐饮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因运输过错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5,000元;四、判令某餐饮公司支付张某惩罚性赔偿金1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食品类危险化学品混入食品造成人身伤害时,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与产品缺陷责任的竞合处理。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了餐饮服务者的审核义务,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