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傍晚,乡村道路能见度较低。非机动车驾驶人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周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因路面湿滑且双方均未保持安全车速,两车在弯道处发生碰撞,周某车辆右前轮碾压赵某腿部。事故导致赵某当场昏迷,经送某医院抢救,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手术治疗后遗留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调取路口监控视频,结合现场勘查,认定赵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超速行驶,周某未注意观察路况,双方过错程度相当,负事故同等责任。赵某因伤残需长期使用轮椅,产生残疾辅助器具费,双方就是否赔偿及金额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残疾辅助器具费,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了轮椅的市场常规价格及更换周期。双方对同等责任认定无异议,就是具体赔偿明细存在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赵某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赵某八级伤残等级、医疗费用、误工损失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损失,酌情确定赔偿总额。最终判决周某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乡村道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中,监控视频在还原事实、划分责任中的关键作用。同时明确了在同等责任下,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合理支出的认定标准,对类案中赔偿金额的精细化计算具有教学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