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陈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商场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右侧车身猛烈撞击正在该路段正常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受害人陈某系孕妇,事发时正前往医院产检。撞击导致陈某连人带车摔倒,陈某头部及下肢遭受剧烈撞击,经现场急救后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医院病历显示,陈某因外伤导致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左髌骨骨折,伴有胎盘早剥征象,随即接受紧急手术治疗。事故造成陈某终身残疾,需长期依赖轮椅等辅助器具。交警部门因事故涉及刑事犯罪风险,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转入刑事程序。陈某伤情稳定后,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肇事方赵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需求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陈某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需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鉴于事故责任比例未由交警部门认定,且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及双方陈述,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陈某为孕妇且伤情严重,酌情判定赵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机动车单方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伤亡,即使非机动车无违章,机动车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严格适用交强险条例第21条,保障受害人获得基本赔偿,并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大额支出予以支持,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孕妇受害人的司法关怀。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