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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赵某乘坐某小区物业公司的通勤班车回家。车辆行驶至小区内部道路时,因路面照明设施故障导致视线不佳,司机为避让突然出现的障碍物急打方向,致使赵某在车内摔倒。赵某头部着地,经送医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20天,后续需定期复查。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十级伤残。赵某主张其因伤误工,且小区道路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小区内部道路,非市政公共道路,且赵某系乘客,应通过客运合同解决,拒绝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其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小区道路性质及物业公司责任承担方式存在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及交通事故认定书,重点审查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情况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程度。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内部道路虽非市政公共道路,但属于小区居民及访客通行的公共区域,物业公司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因照明设施故障导致事故,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作为乘客,对自身安全亦有一定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精神,结合伤残鉴定意见,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在发生人身损害时,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通过认定公共设施管理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细化了非机动车单方事故中多方主体的责任分担规则,对同类小区安全管理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