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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物业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清晨,72岁的张某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居住小区内部道路正常行驶。该路段由某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因路面有一处因雨水冲刷形成的深坑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张某为避让坑洼紧急转向,导致车辆失控摔倒。事故造成张某右腿严重骨折并伴有神经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且因伤导致长期无法从事原兼职工作,造成误工损失。事故发生后,现场照片显示路面破损严重且无警示标识。张某与物业公司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未果。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法院调取了小区物业日常巡查记录,发现物业未对已知路面隐患进行及时修复或警示。法院结合现场照片、医疗病历、误工证明等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道路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亦存在一定过失,鉴于物业方管理缺失是主要诱因,张某承担次要责任。酌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约130万元,物业公司赔偿其中70%,即91万元。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非机动车单方事故中,若因公共设施缺陷导致事故,管理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体现了次要责任下赔偿比例的司法裁量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