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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政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行人张某在城市主干道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此时,某市政工程公司所有的工程车因道路施工临时停靠路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驾驶员李某驾驶车辆起步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行人,与正在过斑马线的张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为胸腰椎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工程车驾驶员李某负主要责任,张某因未完全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负次要责任,但双方对责任比例争议较大,未达成一致。张某因事故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且因伤情严重需长期康复,后续治疗费用高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以及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产生激烈辩论。保险公司主张部分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张某横过道路未完全确保安全,结合事故认定书,酌情认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赔付。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及某市政工程公司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9条、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城市道路施工车辆事故中,即便有行人违规因素,施工单位未尽警示义务亦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细化了交强险条例第21条在混合过错下的适用规则,对平衡受害人权益与保险理赔范围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