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物业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傍晚,受害人张某(72岁)在居住的小区内部道路散步。驾驶员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小区主干道倒车时,因未观察后方路况,将正在路边走动的张某碾压。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停车并报警,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多处骨折,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经查,李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住宅小区道路,该路段由某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但物业方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减速设施。张某家属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经核算各项费用合计约4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进行鉴定,确认为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审理中,双方就是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补充责任及保险赔偿范围产生争议。法院认为,李某负全责,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道路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18.9万元;2. 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20万元;3. 某物业公司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共计6.2万元;4.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赔偿总额共计45.1万元,符合20万元至50万元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1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规则,特别是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认定。同时,严格适用交强险条例第21条,厘清保险赔偿范围与驾驶人责任的关系,对类似老年人在小区内因倒车受伤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