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餐饮公司、某食品机械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72岁的赵某在某市“味鲜”餐厅就餐。该餐厅使用的新型自动切菜机由某食品机械公司设计生产,由某运输公司运抵。次日,餐厅员工操作时,切菜机防护罩因设计缺陷(未设置防误触感应器)突然弹开,赵某上前查看时右手被卷入刀片,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伴神经损伤。事故同时导致餐厅内空气弥漫刺激性气体,赵某因吸入泄漏的冷却液挥发物出现中毒症状,被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赵某住院15天,需专人护理。赵某主张该切菜机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餐厅作为使用者未尽安全提示义务,遂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因赵某已退休,其主张的误工费金额未确定具体标准,请求法院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切菜机进行鉴定,确认其防护装置设计存在缺陷,符合《产品质量法》第46条关于缺陷的定义。一审法院认定食品机械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餐厅因未及时停止使用缺陷产品承担次要责任。运输公司无过错免责。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误工费计算标准,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病历及鉴定报告,维持对缺陷认定的看法,重点审理误工费及赔偿总额。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食品机械公司承担70%责任,某餐饮公司承担30%责任。判决某食品机械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某餐饮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75,000元。关于误工费,鉴于赵某已退休且金额未确定具体证据,法院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酌情支持部分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老年人作为消费者在遭遇产品机械伤害时的维权路径,特别是针对“设计缺陷”与“中毒”并发情形的责任划分。通过引用《产品质量法》第46条,强化了生产者对潜在安全隐患的预见义务,对同类餐饮设备安全事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