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餐饮公司及某食品厂食品安全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餐饮公司及某食品厂食品安全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市“味鲜”餐厅就餐。张某点选了该店招牌菜品“秘制红烧肉”。用餐约30分钟后,张某感到剧烈腹痛、恶心并伴有头晕症状,随即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经初步诊断,张某因食用含有非法添加物的肉类导致急性中毒,且因体内毒素引发高热,导致全身多处出现接触性烧伤症状(实为中毒引发的严重皮肤炎症反应,被误诊为烧伤后进一步治疗)。经司法鉴定,张某食用的红烧肉中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工业染料“苏丹红”成分,该成分与张某的中毒症状及后续皮肤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住院治疗10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2万元。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及食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剩余红烧肉进行成分鉴定,确认含有苏丹红。法院认定,味鲜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严格的进货查验义务;某食品厂作为生产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添加禁用物质。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产品缺陷,且缺陷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严密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1. 某食品厂与“味鲜”餐厅对张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3.2万元;2. 鉴于食品中完全禁止添加苏丹红,属于明知故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依据《民法典》第1207条,判令某食品厂向张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万元;3.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餐饮服务者与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安全缺陷下的连带责任,特别是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强化了对恶意添加禁用物质的生产者的惩戒。同时,通过严密的因果关系鉴定,厘清了中毒与皮肤损伤的病理联系,为同类食品安全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