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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某市政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12岁的未成年人周某在放学途中,于本市某城市道路旁欲乘坐李某驾驶的私家车。李某车辆停靠在路边,周某在下车过程中,因路面人行道地砖松动塌陷,加之李某未提醒注意脚下安全,导致周某重心不稳摔倒。周某头部及腿部遭受猛烈撞击,经送医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处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因未确保安全上下车负主要责任,某市政管理处因公共设施(人行道地砖)维护不当负次要责任,周某自身负无责任。周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且因重伤导致长期护理依赖。

审理过程

周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及某市政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周某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并核实医疗费票据。庭审中,双方就是责任比例划分存在争议,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及公共设施管理瑕疵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驾驶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某市政管理处未尽公共设施管理维护义务,二者共同导致周某受伤。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判决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市政管理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周某自行承担10%。经核算,周某各项损失共计220万元。李某赔偿132万元,某市政管理处赔偿66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5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上下车过程中驾驶人安全提示义务与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安全保障义务的竞合与划分。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重伤案件中,细化了多因一果下的责任比例认定标准,对提升城市道路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