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及某仓储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受害人张某(12岁)随父在“某商场”购买由“某公司”生产的燃气热水器。该热水器由“某仓储公司”负责长期存储后发货。次日安装使用时,因热水器内部阀门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发生剧烈爆炸,导致张某面部严重烧伤并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产生大量医疗费。经鉴定,该热水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张某家属多次协商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并主张因经营者明知产品缺陷仍销售,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燃气热水器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某仓储公司作为仓储保管者,未尽到严格的质量查验与保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其护理费因家属误工及聘请护工,具体金额在诉讼初期未能提供精确票据,由法院酌情认定。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确认经营者明知缺陷仍流通销售,符合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某商场与某仓储公司连带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二、鉴于某商场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仍予销售,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仓储者在产品责任链条中的注意义务,确立了在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仍予销售时,即使损害后果由缺陷直接造成,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对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中护理费等未确定金额的认定提供了司法裁量参考,强化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