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设工程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某住宅小区正在进行道路修缮工程。受害人赵某作为行人,在小区内部道路旁下车时,因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公司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且驾驶员李某驾驶车辆突然启动,导致赵某重心不稳摔倒。赵某头部撞击地面,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事故发生后,赵某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赵某主张其因伤导致部分护理依赖,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认定事故性质。考虑到施工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及驾驶员操作不当,认定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赵某自身承担轻微责任。经司法鉴定,赵某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纳入商业保单理赔范围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保单条款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确认施工单位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驾驶员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20%。最终核定赵某各项损失合计42万元,由施工单位赔偿25.2万元,李某赔偿8.4万元,赵某自行承担8.4万元。判决金额落在20万元至5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特别是施工单位安全保障义务与机动车驾驶义务的竞合。同时,细化了轻伤案件中护理依赖程度的认定标准,对同类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计算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