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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未成年人张某随其母亲前往某商场购物。购物结束后,张某自行走向停在商场地下停车场内的李某驾驶的私家车,准备上车。在张某拉开车门、一只脚迈入车厢、身体尚未完全进入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张某因重心不稳从车门处摔倒,导致右膝严重擦伤及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停车查看并协助将张某送往某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张某构成轻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500元。张某家长多次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就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保险理赔范围存在分歧,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张某主张李某负全责,李某认为张某自身疏忽所致。鉴于事故发生在停车场且车辆未移动,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出具证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考虑到事故发生在封闭停车场,双方对事故发生均有一定过错,且缺乏明确的交通违法行为,法院综合全案证据,酌定双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内未尽到严加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未成年人张某上下车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预判不足,存在一定过错;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年龄较小,但其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看护义务,亦有过错。现事故责任比例未由交警部门认定,法院酌情判定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8500元,李某应赔偿5100元。李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但因李某负次要责任且事故性质特殊,最终由李某个人承担主要赔付义务,另赔偿交通费500元,合计5600元,该金额在1万元以下。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停车场内上下车致伤案件的裁判思路。在无交警责任认定书时,法院依据民法典过错原则,结合场景特殊性(停车场、未成年人、静止车辆)划分责任。同时,厘清了此类非典型交通事故在保险理赔中的适用边界,对平衡受害人权益与驾驶人责任具有教学价值。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