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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张某乘坐由某客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行驶至城市道路某路段时,因车辆未完全停稳,张某在下车过程中,被突然关闭的车门夹伤头部。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手术治疗后遗留轻度智力障碍。经交警部门调查,驾驶员李某血液酒精检测报告显示酒精含量为0mg/100ml,排除酒驾,但认定李某未规范操作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经司法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构成八级伤残。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双方就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期间,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责任比例及护理费计算标准存在争议,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历、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客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导致乘客张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及等待车辆停稳,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客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客运公司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于上下车环节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在乘客上下车过程中的注意义务边界。通过认定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乘客夹伤,强化了公共交通运营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保障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出行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