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餐饮公司及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市“味达”餐厅就餐,食用了该餐厅提供的招牌凉拌海蜇。该海蜇由“鲜源”食品公司生产,经“快运”物流公司运输至餐厅。张某食用约半小时后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昏迷症状,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因食用含有过量亚硫酸盐且未标注严格限量警示的海蜇,导致急性中毒,引发多器官功能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住院治疗20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张某认为餐厅与销售者未尽警示义务,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海蜇存在警示说明缺陷。张某申请对海蜇成分进行鉴定,确认亚硫酸盐超标。一审法院判决餐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运输者“快运”公司是否尽到温控义务,以及医院病历与中毒症状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鲜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未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亚硫酸盐残留限量警示,存在说明缺陷;“味达”餐厅作为销售者未尽进货查验义务。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食品销售者与生产者在产品警示说明缺陷下的连带赔偿责任。强调了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告知义务,即使无主观过错,若因说明缺失导致消费者损害,仍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提升餐饮行业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