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未成年人张某在居住的小区内部道路旁,试图从正在停靠的某运输公司营运客车下车。因车辆未完全停稳且无驾驶员协助,张某在下车过程中重心不稳摔倒。此时车辆恰好起步,张某右腿被车轮轻微碾压后继续滑行,头部撞击地面。事故导致张某颅脑损伤,经抢救及治疗,最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驾驶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张某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双方负同等责任。事发后,张某家属与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就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八级伤残及误工、护理期限。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事故认定书效力及保险理赔范围。运输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小区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鉴于涉及营运车辆且造成人身损害,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处理。双方就是否扣除自费药及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存在争议,法院依法予以核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运输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50%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责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某运输公司赔偿。经核算,各项损失共计220,000元,扣除交强险及商业险赔付后,某运输公司需向张某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7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道路发生营运车辆致伤的责任认定规则,细化了下客环节的安全义务。通过区分保险赔偿与侵权人补充责任,厘清了交强险、商业险与侵权人的赔付顺位,对未成年人上下车受伤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