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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刘某驾驶某客运公司营运客车在市区道路停靠上下客。乘客赵某在下车过程中,因车门突然关闭,其右臂被车门与车身夹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伴神经血管损伤,经多次手术仍遗留严重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及六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开关车门时未观察周围情况,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未注意观察负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赵某因治疗及后续康复产生巨额费用,双方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及具体金额协商未果,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出具伤残鉴定意见确认六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责任比例及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项目存在争议。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鉴定意见,依据《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对赔偿范围及金额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按80%与20%划分民事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80%比例赔付。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及刘某共同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工具上下车过程中“夹伤”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特别是当受害人构成重伤时,交强险条例第21条关于“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界定,对保障受害人权益、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