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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某县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张某乘坐李某驾驶的私家车途经某乡村公路。李某为避让路面坑洼减速,张某在下车过程中,因车门开启角度过大,右臂被车门与车身夹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尺骨骨折伴轻度颅脑损伤。经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经查,该乡村道路由某县交通局负责日常养护,事发路段存在明显路面不平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张某受伤后产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双方就是否赔偿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及道路管理单位责任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确认张某不构成伤残,建议误工期90日,后续治疗费需约3万元。庭审中,某县交通局辩称已履行基本养护义务,但未能提供事发时路面养护记录。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认可张某无责,就是赔偿明细有异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县交通局作为道路管理单位,因道路养护瑕疵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理赔。综合各项证据,酌情认定张某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判令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5,000元,某县交通局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上下车过程中因车门开启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明确了驾驶人安全注意义务与道路管理单位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特别是对于乡村道路管理瑕疵在夹伤事故中的责任分担提供了裁判参考,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计算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