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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赵某乘坐某客运公司公交车。车辆靠站后,赵某在下车过程中,因车门突然关闭,其右手被夹在车门与车身之间。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前臂粉碎性骨折伴神经血管损伤,经多次手术及康复治疗,最终构成重伤二级,并经鉴定存在部分护理依赖。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驾驶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自身存在观察疏忽,负次要责任。赵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大量医疗费、交通费,并持有医院出具的详细诊断证明。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及护理费、交通费等具体金额协商未果,赵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确认其为重伤二级及部分护理依赖。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等证据,综合考量驾驶人操作规范与乘客安全注意义务,依法确定责任分担比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客运公司作为机动车管理人及运营方,其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负次要责任,酌情减轻被告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客运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公共交通工具上下车环节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与管理人在乘客上下车时的注意义务标准。通过细化护理依赖程度及交通费等赔偿项目的认定,为同类“夹伤”致重伤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提升公共交通服务的安全规范水平。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