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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在某市主城区城市道路,受害人张某(殁年72岁)乘坐由某客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车辆靠站后,张某在下车过程中,因车门突然关闭,其右手臂被车门夹伤。张某因疼痛本能向后闪躲,失去平衡摔倒,头部撞击路边石阶,当场昏迷。交警接警后到场,调取现场照片,确认车门故障与操作不当。张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死因为颅脑损伤。经鉴定,张某自身患有严重骨质疏松,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事故造成张某死亡,产生丧葬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某客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213条确定赔偿顺序及保险赔偿范围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维持责任划分,重点审查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范围。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客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0%。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某客运公司承担。最终核定赔偿总额约165万元,扣除已付部分,某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需支付剩余赔偿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上下车过程中因车辆设施缺陷致人伤亡的责任承担,细化了民法典第1213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顺序,对老年人出行安全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