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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餐饮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受害人张某(72岁)在某市“味香”餐厅就餐时,食用了该餐厅提供的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速冻水饺。次日,张某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肾功能异常症状,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确诊为急性肾衰竭伴多器官功能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残疾。经查,涉案水饺早在3月已检出致病菌超标,生产商虽发布召回公告,但餐厅作为销售者未及时下架库存,也未向消费者提示风险,导致张某误食。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其器官损伤与食用涉案水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调取医院病历、购买凭证及生产商召回记录,认定销售者未履行法定召回与警示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未及时召回导致损害扩大,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受害人系老年人,且损害后果严重,酌情支持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某餐饮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元,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销售者在产品召回中的协同义务,强化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适用,对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督促企业履行召回责任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