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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受害人张某在自家住宅内,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由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并销售的“舒息牌”家用制氧机。张某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机器运行初期正常。2022年5月12日凌晨,张某在使用制氧机过程中突发剧烈呼吸困难、昏迷,家属紧急送医后宣告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因吸入制氧机输出的氧气中混入过量一氧化碳导致急性中毒死亡。经专业机构检测,涉案制氧机出厂时未经验出合格,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该缺陷产品由某仓储公司负责存储,但无证据显示仓储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张某家属与销售者、生产者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双方对惩罚性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制氧机进行质量鉴定,确认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缺陷定义。法院认定销售者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负有最终责任。鉴于销售者在销售时明知产品可能存在隐患仍加价出售,具有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医疗器械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5万元;鉴于产品缺陷导致死亡,后果严重,且销售者存在恶意,支持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10万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要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器械缺陷致死的责任认定标准,特别是确立了在销售者存在重大过错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同时,严格限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万元以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审慎态度,对规范医疗器械市场销售、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