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药业公司、某医药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的张某因发热,由母亲李某陪同至某医药超市购买某药业公司生产的“速效退热颗粒”。该药品由某仓储中心负责存储。次日,张某服用后出现剧烈腹痛及呼吸困难,经送医诊断为急性肝衰竭伴多器官功能损伤,经抢救后遗留轻度智力障碍,经鉴定为八级残疾。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药品在生产后长期存放在高温潮湿的仓库中,导致有效成分分解产生有毒杂质,引发严重不良反应。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药品质量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药品存在质量缺陷,且该缺陷与张某的器官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查明某仓储中心未按规范控制仓储温度,某医药超市未尽进货查验义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药业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医药超市承担连带责任,某仓储中心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综合考虑张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判令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元。鉴于药品缺陷危及未成年人生命安全,适用民法典第1207条,判令某药业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2条、第一千二百03条、第一千二百07条、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药品仓储环节的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确立了在药品质量缺陷导致严重人身伤害且涉及未成年人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判决强化了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连带责任,对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