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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0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商场“鲜食坊”购买了一款真空包装的即食卤味。当晚,张某食用后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全身乏力症状,随即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急诊。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被诊断为急性食物中毒及左侧胫骨骨折(因进食后突发眩晕跌倒所致)。张某认为该卤味包装密封不严导致变质,且产品存在安全隐患,遂向商场提出索赔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涉案产品包装存在肉眼可见的微小漏气孔,确认为包装缺陷。张某因治疗及维权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核算,其主张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合计8500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卤味包装进行质量检测,确认包装密封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缺陷。商场辩称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且无法证明缺陷由运输或储存环节造成。法院结合医院病历、检测报告及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与张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500元;二、鉴于商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令某商场支付张某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销售者在产品包装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时的赔偿责任。即使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若无法证明缺陷非其造成,仍需承担责任。同时,针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强化保护。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